關于宿松縣效能督查工作情況的匯報
關于宿松縣效能督查工作情況的匯報
縣效能辦主任王志明
一、效能督查辦公室機構籌備情況
縣委、縣政府領導高度重視效能建設工作,201*年5月份,縣紀委、監(jiān)察局委派了3名同志,前往江蘇泗陽縣紀委和泗陽縣重點工程督查辦公室跟班學習了半個月。外出同志認真學習,正確把握兄弟縣的先進經驗,結合我縣出臺的新“三十條”文件精神,制訂了《宿松縣效能督查工作暫行規(guī)定》,并經常委、縣長聯(lián)席會議研究通過;出臺了《宿松縣違反效能建設規(guī)定行為處理暫行辦法》,對工作紀律、會風會紀、服務工作對象及行政審批、行政檢查等方面違規(guī)行為作出處理規(guī)定,并賦予了效能督查人員現(xiàn)場處置權限。
1、職能定位
(1)縣委、縣政府中心工作,縣重點招商引資項目、重點工程。(2)縣委、縣政府主要領導交辦的有關效能督察事項。(3)行政審批、涉企收費與服務事項。(4)受理與效能建設相關的檢舉、控告和投訴。(5)調查影響效能督查工作開展的單位和個人。(6)其他需要督查辦理的事項。
2、機構設置及人員組成
(1)機構設置:辦公室下設綜合科、督查一科、督查二科、效能投訴受理中心,效能督查巡視室。(2)人員組成:效能督查辦公室設主任一名,由縣紀委常委王志明擔任、副主任二名,分別由縣紀委黨風廉政室主任李文斌和經濟投訴中心主任張育春擔任,另外從縣效能督查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單位抽調了8名同志分別負責有關科室的工作。
3、設備投入情況
根據效能督查工作開展的需要,縣委、縣政府共撥專項資金30余萬元,配備了微型攝像機、攝像機各一臺,數(shù)碼相機2臺,小車一輛,為我辦開展督查工作提供了必要的物質保障。
二、201*年工作情況
自籌建以來,效能督查辦公室共開展各類專項督查24次,經常性開展機關工作作風明查暗訪,在縣電視臺播放了8期“效能在行動”專題節(jié)目,通過網絡發(fā)布了效能督查工作動態(tài),印發(fā)效能督查簡報、通報、專報共30期,有20
個單位和8名工作人員被通報批評,4人待崗學習;有5名副科級以上干部進行了約談問責;對機關效能建設方面存在問題的6個條管單位,及時函告其上級主管部門,并商請其對違規(guī)人員進行責任追究。通過強化督查督辦,及時將督查結果轉化為工作成果,有力地推動了我縣效能建設的開展。
1、圍繞縣委、縣政府中心工作進行了督查。201*年6月份、8月份,我辦會同國土局、農委、審計局等部門,兩次對全縣22個鄉(xiāng)鎮(zhèn)土地置換工作進行了督查,并對工作不力的鄉(xiāng)鎮(zhèn)下達了限期整改意見書,確保通過省市驗收;6月12日至14日對全縣企業(yè)改制工作進行了督查;6月20日到縣工業(yè)園區(qū)重點企業(yè)拜訪了企業(yè)家,聽取了企業(yè)家對宿松縣效能督查工作的建議和意見,并向園區(qū)所有企業(yè)發(fā)放了《致企業(yè)家朋友的一封信》;6月24日至30日對22個鄉(xiāng)鎮(zhèn)“陽光村務工程”建設工作情況進行了督查;9月對22個鄉(xiāng)鎮(zhèn)的三資清理工作進行了全面督查;10月27日至11月2日對全縣民生工程建設情況進行了督查。
2、開展了招商引資項目建設情況督查。為加快推進我縣招商引資項目建設進程,我辦于201*年7月14日至16日對6月份集中簽約、集中開工項目進行了全面督查,深入24個項目實地查看了進展情況,對部分按合同約定時間未開工建設的項目提出了加快時序進度的整改意見。8月9日至18日對指派幫辦單位服務企業(yè)情況進行了督查,深入到園區(qū)企業(yè)調研,聽取企業(yè)家對我縣幫辦服務的建議和意見。對幫辦服務不夠深入的單位在招商引資調度會上進行了通報批評。9月6日至14日對全縣各單位招商引資工作進行了全面督查,對第三季度仍然無招商實績的單位在倒逼警示會進行了通報。
3、開展了縣城十大重點工程建設情況督查。為進一步加快十大重點工程建設進度,保證縣城重點工程的順利推進。201*年7月、9月對十大重點工程建設情況進行了兩次督查,聽取牽頭單位的工作情況匯報,實地查看工程進度,深入了解了工程未開工原因及存在的問題,收集了工程進度影像資料,制作了重點工程建設情況專題片。
4、開展了會風會紀情況督查。我辦加大全縣大型會議會風會紀督查力度,對全縣陽光村務工程建設動員大會和招商引資調度會的會風會紀情況進行了督查,對違規(guī)違紀人員進行了約談問責,并向全縣通報了會風情況。目前全縣的會風有了根本性好轉,基本上杜絕了無故缺席、遲到、早退等現(xiàn)象。
5、開展了機關工作作風情況的督查。經常對縣直機關和鄉(xiāng)鎮(zhèn)機關工作作風情況進行了督查,對上班期間玩游戲、遲到、早退、脫崗的工作人員共25人次進行了約談,并向其單位負責人反饋,提出了整改意見,并對相關人員進行了處罰。自201*年7月14日以來,我辦共開展工作人員午餐違規(guī)飲酒專項督查和國家工作人員機關工作作風情況明查暗訪活動多次;目前工作日午餐違規(guī)飲酒問題有了明顯好轉。
6、開展了涉企行政執(zhí)法的督查。調查處理了縣畜牧獸醫(yī)局的動物衛(wèi)生檢疫所四名工作人員違規(guī)入企檢查的問題,對違規(guī)人員作出了待崗學習一個月,發(fā)基本生活費的處理,并對主管單位負責人進行責任追究,移送縣紀委立案處理。責成縣農業(yè)委班子向縣委、縣政府、縣紀委作出深刻書面檢查,對畜牧局班子進行了誡勉談話,督促其在縣電視臺作公開檢查。
7、對來信來訪及涉企投訴情況進行了督查。共計受理各類投訴38起,我辦以轉辦、會辦、督辦等方式,快速有效地處理了每件投訴。尤其是對縣委書記、縣長重要批示件進行了直接查辦,做到件件有著落,事事有回音,并將查辦情況及時向批示領導作了反饋。
8、對駐外招商人員履職情況進行了督查。根據《宿松縣效能督查工作暫行規(guī)定》要求,我辦通過電話跟蹤督查駐外招商人員的履職情況。201*年10月份,由效能督查辦會同組織部、招商管理局,分兩組對駐外招商機構工作進行了督查,201*年底,我辦向縣領導專題匯報了駐外招商機構工作情況,對極少數(shù)精力沒有放到招商上面的建議加強教育管理,對個別表現(xiàn)不好的建議進行調整。
9、積極組織效能建設年度考核工作。根據縣效能督查領導小組會議安排,我辦積極穩(wěn)妥的組織實施了201*年度效能建設年度考核工作,對全縣22個鄉(xiāng)鎮(zhèn)和全部縣直單位進行了量化打分,有力地維護了效能建設的權威。
在新的一年里,我辦將圍繞縣委(201*)1號文件和松辦發(fā)(201*)54號文件精神,高舉效能督查“利劍”,做到工作推動到哪里,督查就跟蹤到哪里,堅決打假治慢,促進真抓實干,進一步明確工作任務,創(chuàng)新工作方法,以飽滿的工作熱情,堅實地、創(chuàng)造性地完成每一項督查任務。
1、加強學習,全面提升整體素質。一是繼續(xù)組織全體成員認真學習政治理論、法規(guī)政策和督查知識,特別是強化學習縣委新的“三十條”等一系列政策文件,不斷提高政治素質、理論水平和業(yè)務能力。二是不斷總結經驗,找準差距,分析原因,提出對策,提高實踐能力、應變能力和分析問題、解決問題的能力。
2、落實制度,實現(xiàn)督查工作規(guī)范化。嚴格執(zhí)行《宿松縣效能督查工作的暫行規(guī)定》和《宿松縣效能建設違規(guī)行為處理暫行辦法》,出臺《效能督查辦公室工作運行規(guī)則》和《效能督查工作考核評比辦法》等規(guī)章制度,實現(xiàn)督查工作的制度化和規(guī)范化。
3、創(chuàng)新手段,促進工作真抓實干。一是繼續(xù)圍繞縣委、縣政府工作中心,縣重點招商引資項目,重點工程開展督查。二是認真查辦領導批示件,想群眾之所想,務群眾之所盼,切實做到取信于民。三是加大機關工作作風督查力度。大力氣解決機關中存在的紀律松弛、不作為、慢作為、亂作為、推諉扯皮、不協(xié)同協(xié)作等問題,提高機關干部履職和執(zhí)行能力。
4、加強宣傳,維護效能建設權威。堅持抓重案要案為突破,堅持以教育警示為主要目標,積極利用好電視臺、報社等宣傳媒體平臺,及時曝光違紀違規(guī)人和事,宣傳效能建設規(guī)章、紀律,擴大效能建設社會影響,提升效能督查的公信力和震懾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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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fā)定遠縣效能督查工作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鄉(xiāng)鎮(zhèn)黨委、人民政府,縣直各單位,縣工業(yè)園區(qū):
《定遠縣效能督查工作暫行辦法》已經縣委、縣政府同意,現(xiàn)印發(fā)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zhí)行。
中共定遠縣委辦公室定遠縣人民政府辦公室201*年5月24日
定遠縣效能督查工作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guī)范效能督查工作,切實加大效能督查工作力度,激發(fā)干部干事創(chuàng)業(yè)的熱情,保證縣委、縣政府決策和工作部署快速高效地落實,推進科學發(fā)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縣委、縣政府組建定遠縣效能督查辦公室,負責全縣的效能督查工作,并對應接受上級相關部門的業(yè)務指導和管理。縣效能督查辦公室其工作直接對縣委、縣政府負責。第三條效能督查工作的宗旨是貫徹縣委、縣政府決策,確保政令暢通,狠抓各項工作的落實,推動重大項目的實施,提高政府的公信力和執(zhí)行力。
第四條效能督查工作堅持實事求是、分級和分流承辦、快速辦結和透明公開原則。
第二章職責和權限
第五條縣效能督查辦工作職責。
(一)督促檢查。負責對縣委、縣政府重大決策部署落實、重要工作開展、重點項目推進及社會問題的解決情況進行督促檢查。
(二)效能督查結果的運用。負責將督查結果及時準確地抄送紀檢監(jiān)察機關和組織人事等部門,作為干部管理和使用的依據。
第六條縣效能督查辦工作權限。
(一)專項督查。對縣委、縣政府安排部署的重點工作、重大項目、重要事件等各項工作落實情況進行督查。
(二)督查督辦。對縣委、縣政府主要領導的批示事項、會議要求、工作部署、督查調研發(fā)現(xiàn)的問題以及社會各界反映的問題等,立項督查,全程督辦。
(三)參加會議。參加縣委、縣政府召開的綜合性會議和縣委、縣政府主要領導主持召開的專題工作會議。
(四)制發(fā)文件。效能督查內容、標準、要求、結果等事項向督查對象發(fā)文。(五)通報表揚。對工作落實得力、成績突出,解決社會問題快速及時、群眾滿意的,給予通報表揚。
(六)通報批評。對工作落實不到位、解決問題不力及違反有關紀律規(guī)定的,給予通報批評。
(七)目標管理。將效能督查結果納入年終效能建設綜合考評。(八)建言獻策。督查事項辦結后,及時向縣委、縣政府上報結果,并提出合理化建議。同時,將督查結果及時抄送紀檢監(jiān)察機關和組織人事等部門,作為對干部選任、調整、獎懲和處分的依據。
第三章督查對象和內容
第七條效能督查對象?h內所有需關注的督查推進事項所涉及的單位及其責任人。
第八條效能督查工作內容。
(一)重大決策。督查上級黨委、政府和本級黨委、政府制定的方針、政策及重大決策貫徹落實情況;
(二)重點工作。督查縣委和縣政府重點工程、重要工作任務完成情況;
(三)中心工作。督查縣委、縣政府主要領導交辦的階段性中心工作完成情況;
(四)常規(guī)性工作。督查縣委、縣政府主要領導交辦的其他常規(guī)工作完成情況。
第四章工作程序
第九條督查工作程序。對需要縣效能督查辦公室督查的事項,需經縣委、縣政府主要領導和縣效能督查辦負責同志批準,方可辦理。
1、交辦?h委辦公室和縣政府辦公室要及時將縣委全委會、縣委常委會、縣政府全體會、縣政府常務會、縣長辦公會、縣委縣政府專題會議等確定的需督查的重大決策和重要事項以《督查通知單》形式及時告知縣效能督查辦。
2、辦理。縣效能督查辦根據督查事項,確定督查人員,制定督查方案。
3、預告?h效能督查辦根據分解的任務按時序下發(fā)《督查預告》,告知相關承辦單位將要督查的事項。
4、督辦。縣效能督查辦按《督查預告》要求,采取電話催辦、現(xiàn)場督查、領導約談、書面報告、下發(fā)《督查令》、媒體公示等方式進行督辦。
5、結果?h效能督查辦對督查情況及時進行匯總,利用《效能督查專報》、《效能督查通報》等載體上報或下發(fā),并經縣委、縣政府批準后在媒體上公布,同時抄送縣紀委、縣委組織部。
第五章督查網絡
第十條構建三級督查網絡體系。(一)主管部門督查。重要、重點工作,主管部門在抓好工作部署的同時,充分發(fā)揮能動性,積極主動抓好自身的督查督辦,確保工作順利推進。
(二)紀檢監(jiān)察工作室督查。涉及面上的重要工作,在各自主管部門自身督查的基礎上,縣紀委監(jiān)察局派出工作室抓好所聯(lián)系單位及鄉(xiāng)鎮(zhèn)的督查工作,并及時將督查情況報縣紀委監(jiān)察局和縣效能督查辦公室。
(三)縣效能督查辦督查。在主管部門、紀檢監(jiān)察工作室督查的基礎上,開展重點督查和專項督查,尤其是對工作嚴重滯后的單位進行重點督查督辦。
第六章督查與反饋
第十一條刊發(fā)《效能督查通報》、《效能督查專報》,制發(fā)《督查預告》、《督查令》,建立督查臺賬,開辟督查專題專欄,對督查事項進行公開公示,反映督查情況,通報督查結果,推動工作落實。
(一)《效能督查通報》主要是通報縣委、縣政府重大決策和重要工作部署落實情況;上級督查部門要求報告有關事項落實情況;通報各鄉(xiāng)鎮(zhèn)各部門貫徹落實縣委、縣政府決策和工作部署情況以及各鄉(xiāng)鎮(zhèn)各部門好的經驗、做法。
(二)《效能督查專報》是向縣委、縣政府主要負責同志報告有關問題調研情況及需要解決的問題和建議。(三)《督查預告》用于提前告知督查對象需接受督查的相關事宜。《督查令》是對督查對象逾期未辦結事宜進行的強制督查告知。督查令分黃、紅兩色,縣效能督查辦根據督查事項的具體要求,視督查事項輕重緩急,在督查事項辦理過程中,對未按時限要求辦理的單位,下發(fā)黃、紅兩色《督查令》督促有關責任單位加快工作進度,按期完成交辦事項。
1、黃色督查令。縣效能督查辦對首次未按時限要求辦理的單位下發(fā)黃色督查令,被督查單位要在黃色督查令規(guī)定的時限內辦結相關事項,并書面向縣效能督查辦匯報辦理情況。
2、紅色督查令。對未按黃色督查令規(guī)定時限完成督辦事項的,縣效能督查辦下發(fā)紅色督查令。被督查單位必須要按紅色督查令規(guī)定時限辦結督查事項,并書面向縣效能督查辦匯報辦理情況。
對未按紅色督查令規(guī)定時限完成督辦事項的單位和個人,由縣效能督查辦予以通報批評,電視曝光。同時,責令責任單位拿出辦理意見,限期辦理到位,并向縣委、縣政府主要負責人作出情況說明。
(四)效能督查專欄。在縣電視臺、縣政府網站、《定遠報》開辟效能督查專欄,用于向社會公布督查相關事項,報道典型案例,跟蹤督查結果,公布督查過程、要求及標準。根據督查內容及時報道。
(五)設立效能督查臺帳。對督查事項進行登記、分類、建檔,做到一督查一臺帳。
第七章結果的運用與獎懲
第十二條在全縣年度目標管理考評中,單列10分作為督查通報加減分。各鄉(xiāng)鎮(zhèn)(村、社區(qū))各部門(下屬單位)好的經驗、做法被《效能督查通報》刊用一次,加0.5分;刊用二次,加1分;刊用三次,加3分。每個單位年度內最高加分值為10分。
第十三條各鄉(xiāng)鎮(zhèn)(村、社區(qū))各部門(下屬單位)被通報批評一次,扣除1分。連續(xù)通報批評兩次,其主要領導到電視臺督查曝光欄作檢討講話并按干部管理權限,由縣紀檢監(jiān)察機關和組織部門進行誡勉談話,同時按《定遠縣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行政不作為問責辦法(試行)》(政辦[201*]10號)進行問責,每次都涉及到同一副職領導分管的科室和下屬單位的,將結果抄送紀檢監(jiān)察機關和組織部門,作為對其副職領導進行調整、降職或免職處理的依據。年度內通報批評累計三次,將結果報紀檢監(jiān)察機關和組織部門作為對其主要領導進行調整、降職或免職處理的依據,并取消單位和責任人年度評先選優(yōu)資格。單位領導本人被通報批評兩次的,將結果報紀檢監(jiān)察機關和組織部門作為調整、降職或免職處理的依據。對通報批評事項負有責任的單位工作人員,依據《問責辦法》進行問責,追究其相應責任。
第十四條各鄉(xiāng)鎮(zhèn)(村、社區(qū))各部門(下屬單位)先被通報批評,后被通報表揚的,其前一次通報批評不做累計處理;先被通報表揚,后被通報批評的,其通報批評按累計處理。第十五條駐定單位、垂直部門(下屬單位)被通報批評的,報送其上一級主管部門和市委、市政府督查室。依照第十三條之規(guī)定,需要調整、降職或免職處理的,按干部管理權限,以縣委、縣政府名義向其上級主管的紀檢監(jiān)察機關和組織部門提出相應建議。
第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報請縣政府按有關規(guī)定予以責任追究和行政處分。
(一)拒絕、放棄、推諉、不完全履行法定職責的;(二)不執(zhí)行國家的方針、政策、上級機關依法作出的決定和命令的;
(三)無正當理由未能按期完成縣政府確定的由其承擔的工作任務的;
(四)因工作決策失誤,造成重大經濟損失及社會影響較大的;(五)對自然災害因預防措施不力造成群眾生產、生活損失,且影響較大的;
(六)不正確執(zhí)行上級機關依法做出的決策和部署,影響政府整體工作部署進展的;
(七)因執(zhí)行不力造成不良影響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提請縣委給予停職處理:(一)單位主要負責人拒絕接受督查的;(二)單位負責人拒不履行法定職責的;
(三)貫徹縣委、縣政府指示及臨時安排事項推諉、拖延、落實不到位,下發(fā)紅色《督查令》后仍未按期完成的。(四)其他情形影響督查工作,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八章保障措施
第十八條隊伍建設。
(一)專職督查人員。效能督查辦工作人員從縣直機關干部中抽調,集中辦公。
(二)兼職督查人員。各鄉(xiāng)鎮(zhèn)各部門確定一名事業(yè)心強、工作經驗豐富、作風扎實的同志擔任縣效能督查辦兼職督查員(名單報縣效能督查辦備案)。
(三)工作紀律。
1、執(zhí)行紀律。效能督查人員必須按照縣委、縣政府的意見和工作需要,做到批必查,查必清,清必辦,辦必果。
2、保密紀律。在督查過程中督查人員對督查情況和重要信息做好保密工作,不準失、泄密。
3、廉政紀律。督查人員要清正廉潔,不準接受任何形式的饋贈,不準借工作之便謀求任何私利。
縣效能督查辦工作人員如有一般違紀三次或重大違紀一次,或無法勝任督查工作的,退回原單位。
(四)工作要求
1、各鄉(xiāng)鎮(zhèn)各部門要加強對效能督查工作的領導,主要領導親自抓,對督查過程中落實難度較大的問題,主要領導要親自出面協(xié)調。
2、縣政府為縣效能督查辦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和專項經費。
第九章附則
第十九條在督查過程中發(fā)現(xiàn)黨政機關,相關事業(yè)、企業(yè)單位存在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責的,除按第十六條、第十七條追究責任外,縣效能督查辦視情節(jié)輕重建議紀檢監(jiān)察機關追究其黨紀政紀責任;觸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縣委、縣政府此前的有關效能督查工作的文件、規(guī)定等有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由縣效能督查辦公室負責解釋,自發(fā)布之日起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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