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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習《檢察官法》心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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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習《檢察官法》心得

學習《檢察官法》心得

自《檢察官法》實施以來,本人認真貫徹落實《檢察官法》的有關規(guī)定,本院全體檢察人員認真履行憲法和法律賦予的職責,為維護全縣的社會穩(wěn)定、促進經濟發(fā)展,做出了積極貢獻。

但在學習中,我也認識到了自身的存在的缺點和不足,因此給自己提出了一些要求。

要堅持學習宣傳《檢察官法》,深刻領會立法精神,不斷提高自身素質。要以高檢、省院、市院領導的講話和有關文件為重點進行理想信念教育,不斷解放思想,更新觀念。要繼續(xù)加強對《檢察官法》學習,把《檢察官法》的學習和宣傳作為加強檢察工作的一項根本任務抓緊抓好,讓檢察官人人熟悉《檢察官法》、牢記《檢察官法》,堅持依法履行檢察官的各項職權和義務。同時,要繼續(xù)推行檢務公開制度,利用多種形式積極開展檢察工作的宣傳活動,讓廣大人民群眾更多地了解檢察院工作的職能,促進檢察工作的開展。

多年來,我院一直把學習、宣傳、貫徹和實施《檢察官法》作為加強檢察隊伍建設的一項重要內容來抓。1995年《檢察官法》頒布之后,我院采取了舉辦知識講座、集中學習輔導、撰寫心得體會等各種形式,組織全體檢察干警深入開展學習討論活動,促進檢察干警深刻理解《檢察官法》的重要意義、基本內容和立法精神,進一步增強依法履行法律監(jiān)督職責,公正執(zhí)法的責任感、使命感。201*年《檢察官法》修改后,我院又組織檢察干警進一步學習,對修改的條款重點學

習,提高了對檢察官任職條件重要性的認識,增強責任感和緊迫感。同時,我院還通過開展法制宣傳,發(fā)放宣傳資料等形式,廣泛宣傳《檢察官法》及高檢院關于貫徹落實《檢察官法》的相關規(guī)定。通過學習宣傳,廣大檢察干警提高了認識,增強了貫徹執(zhí)行《檢察官法》的自覺性,增強了工作責任感和使命感,使《檢察官法》得到了較好的貫徹落實。

今后還要更加認真地參加各種教育培訓,不斷提高自身政治業(yè)務素質。認真學習貫徹黨的十六大、十七大精神,堅持不懈地把統(tǒng)一執(zhí)法思想,更新執(zhí)法觀念,規(guī)范執(zhí)法行為,轉變執(zhí)法作風,改進執(zhí)法方法,嚴肅執(zhí)法紀律,提高執(zhí)法效果,作為隊伍思想政治建設的中心內容。學習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強化法律監(jiān)督,維護公平正義”、“保持共產黨員先進性教育活動”、“規(guī)范執(zhí)法行為,促進執(zhí)法公正”、“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教育”和“以科學發(fā)展觀統(tǒng)領檢察工作大討論”等一系列專題教育活動,有效地促進了執(zhí)法建設。

在辦案工作中,要始終堅持黨的領導,自覺接受人大監(jiān)督,緊緊圍繞“強化法律監(jiān)督、維護公平正義”檢察工作主題,全面正確履行法律監(jiān)督職能,為構建和諧社會,促進經濟發(fā)展做出積極的貢獻。

今后還將繼續(xù)深入貫徹執(zhí)行《檢察官法》,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學習實踐科學發(fā)展觀,緊緊圍繞“強化法律監(jiān)督,維護公平正義”的檢察主題,以“公正執(zhí)法、依法辦案、從嚴治檢、服務大局”為工作方針,正確履行法律監(jiān)督職責,全面推動檢察工作創(chuàng)新發(fā)展。進一步增強自覺接受人大及社會各界監(jiān)督的意識,誠懇接受人大代表意見和建議,虛心接受新聞輿論和社會各界的監(jiān)督,繼續(xù)

完善人民監(jiān)督員制度,不斷改進和加強檢察工作,為建設和諧鹽都營造良好的法治環(huán)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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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法1995

【發(fā)布單位】全國人大常委會

【發(fā)布文號】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39號【發(fā)布日期】1995-02-28【生效日期】1995-07-01【失效日期】-----------【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guī)【文件來源】-----------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三十九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于1995年2月28日通過,現(xiàn)予公布,自1995年7月1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江澤民1995年2月28日(1995年2月28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目錄第一章總則第二章職責

第三章義務和權利第四章檢察官的條件第五章任免

第六章任職回避

第七章檢察官的等級第八章考核第九章培訓第十章獎勵

第十一章懲戒

第十二章工資保險福利

第十三章第十四章第十五章第十六章

辭職辭退退休

申訴控告

檢察官考評委員會

第十七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保障人民檢察院實施法律監(jiān)督,依法獨立行使檢察權,保障檢察官依法履行職責,提高檢察官的素質,實現(xiàn)對檢察官的科學管理,根據(jù)憲法,制定本法。第二條檢察官是依法行使國家檢察權的檢察人員,包括最高人民檢察院、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軍事檢察院等專門人民檢察院的檢察長、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和助理檢察員。

第三條檢察官必須忠實執(zhí)行憲法和法律,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第四條檢查官依法履行職責,受法律保護。

第五條最高人民檢察院領導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的工作,上級人民檢察院領導下級人民檢察院的工作。

第二章職責

第六條檢察官的職責:

(一)依法進行法律監(jiān)督工作;

(二)代表國家進行公訴;

(三)對法律規(guī)定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犯罪案件進行偵查;(四)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職責。

第七條檢察長、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除履行檢察職責外,還應當履行與其職務相適應的職責。

第三章義務和權利第八條檢察官應當履行下列義務:(一)嚴格遵守憲法和法律;

(二)履行職責必須以事實為根據(jù),以法律為準繩,秉公執(zhí)法,不得徇私枉法;(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維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四)清正廉明,忠于職守,遵守紀律;(五)保守國家秘密和檢察工作秘密;(六)接受法律監(jiān)督和人民群眾監(jiān)督。第九條檢察官享有下列權利:

(一)履行檢察官職責應當具有的職權和工作條件;

(二)依法履行檢察職責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三)非因法定事由、非經法定程序,不被免職、降職、辭退或者處分;(四)獲得勞動報酬,享受保險、福利待遇;

(五)人身、財產和住所安全受法律保護;(六)參加培訓;

(七)提出申訴或者控告;(八)辭職。

第四章檢察官的條件

第十條擔任檢察官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二)年滿二十三歲;

(三)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四)有良好的政治、業(yè)務素質和良好的品行;

(五)身體健康;

(六)高等院校法律專業(yè)畢業(yè)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專業(yè)畢業(yè)具有法律專業(yè)知識,工作滿二年的;或者獲得法律專業(yè)學士學位,工作滿一年的;獲得法律專業(yè)碩士學位、法律專業(yè)博士學位的,可以不受上述工作年限的限制。本法施行前的檢察人員不具備前款第(六)項規(guī)定的條件的,應當接受培訓,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達到本法規(guī)定的條件,具體辦法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制定。第十一條下列人員不得擔任檢察官:(一)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二)曾被開除公職的。

第五章任免

第十二條檢察官職務的任免,依照憲法和法律規(guī)定的任免權限和程序辦理。

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選舉和罷免,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和檢察員由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

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由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和罷免,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和檢察員由本院檢察長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任免,須報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該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

在省、自治區(qū)內按地區(qū)設立的和在直轄市內設立的人民檢察院分院檢察長、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和檢察員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

人民檢察院的助理檢察員由本院檢察長任免。

軍事檢察院等專門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和檢察員的任免辦法,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另行規(guī)定。

第十三條初任檢察員、助理檢察員采用公開考試、嚴格考核的辦法,按照德才兼?zhèn)涞臉藴剩瑥木邆錂z察官條件的人員中擇優(yōu)提出人選。

擔任檢察長、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應當從具有實際工作經驗的人員中擇優(yōu)提出人選。

第十四條檢察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提請免除其職務:(一)喪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二)調出本檢察院的;

(三)職務變動不需要保留原職務的;

(五)因健康原因長期不能履行職務的;(六)退休的;

(七)辭職、辭退的;

(八)因違紀、違法犯罪不能繼續(xù)任職的;

(四)經考核確定為不稱職的;

(九)因其他原因需要免職的。

第十五條對于不具備本法規(guī)定條件或者違反法定程序被選舉為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有權提請該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不批準。第十六條最高人民檢察院和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可以建議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撤換下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副檢察長和檢察委員會委員。

第十七條檢察官不得兼任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不得兼任行政機關、審判機關以及企業(yè)、事業(yè)單位的職務,不得兼任律師。

第六章任職回避

第十八條檢察官之間有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以及近姻親關系的,不得同時擔任下列職務:

(一)同一人民檢察院的檢察長、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

(二)同一人民檢察院的檢察長、副檢察長和檢察員、助理檢察員;(三)同一業(yè)務廳的檢察員、助理檢察員;

(四)上下相鄰兩級人民檢察院的檢察長、副檢察長。

第七章檢察官的等級

第十九條檢察官的級別分為十二級。

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為首席大檢察官,二至十二級檢察官分為大檢察官、高級檢察官、檢察官。

第二十條檢察官的等級的確定,以檢察官所任職務、德才表現(xiàn)、業(yè)務水平、檢察工作實績和工作年限為依據(jù)。

第二十一條檢察官的等級編制、評定和晉升辦法,由國家另行規(guī)定。

第八章考核

第二十二條對檢察官的考核,由的在人民檢察院組織實施。

第二十三條對檢察官的考核,應當客觀公正,實行領導和群眾相結合,平時考核和年度考核相結合。

第二十四條對檢察官的考核內容包括:檢察工作實績,思想品德,檢察業(yè)務和法學理論水平,工作態(tài)度和工作作風。重點考核檢察工作實績。

第二十五條年度考核結果分為優(yōu)秀、稱職、不稱職三個等次。

考核結果作為對檢察官獎懲、培訓、辭退以及調整等級和工資的依據(jù)。

第二十六條考核結果以書面形式通知本人。本人對考核結果如有異議,可以申請復議。

第九章培訓

第二十七條對檢察官應當有計劃地進行理論培訓和業(yè)務培訓。

檢察官的培訓,貫徹理論聯(lián)系實際、按需施教、講求實效的原則。

第二十八條國家檢察官院校和其他檢察官培訓機構按照有關規(guī)定承擔培訓檢察官的任務。

第二十九條檢察官在培訓期間的學習成績和鑒定,作為其任職、晉升的依據(jù)之一。

第十章獎勵

第三十條檢察官在檢察工作中有顯著成績和貢獻的,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跡的,應當給予獎勵。

對檢察官的獎勵,實行精神鼓勵和物質鼓勵相結合的原則。第三十一條檢察官有下列表現(xiàn)之一的,應當給予獎勵:

(一)在檢察工作中秉公執(zhí)法,成績顯著的;

(二)提出檢察建議或者對檢察工作提出改革建議被采納,效果顯著的;(三)保護國家、集體和人民利益,使其免受重大損失,事跡突出的;(四)勇于同違法犯罪行為作斗爭,事跡突出的;(五)保護國家秘密和檢察工作秘密,有顯著成績的;(六)有其他功績的。

第三十二條獎勵分為:嘉獎,記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授予榮譽稱號。獎勵的權限和程序按照有關規(guī)定辦理。

第十一章懲戒

第三十三條檢察官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散布有損國家聲譽的言論,參加非法組織,參加旨在反對國家的集會、游行、示威等活動,參加罷工;(二)貪污受賄;(三)徇私枉法;

(四)刑訊逼供;

(五)隱瞞證據(jù)或者偽造證據(jù);

(六)泄露國家秘密或者檢察工作秘密;

(七)濫用職權,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八)玩忽職守,造成錯案或者給當事人造成嚴重損失;(九)故意拖延辦案,貽誤工作;

(十)利用職權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私利;(十一)從事營利性的經營活動;

(十二)私自會見當事人及其代理人,接受當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請客送禮;(十三)其他違法亂紀的行為。

第三十四條檢察官有本法第三十三條所列行為之一的,應當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處分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受撤職處分的,同時降低工資和等級。

第三十六條處分的權限和程序按照有關規(guī)定辦理。

第十二章工資保險福利

第三十七條檢察官的工資制度和工資標準,根據(jù)檢察工作特點,由國家規(guī)定。

第三十八條檢察官實行定期增資制度。經考核確定為優(yōu)秀、稱職的,可以按照規(guī)定晉升工資;有特殊貢獻的,可以按照規(guī)定提前晉升工資。

第三十九條檢察官享受國家規(guī)定的檢察津貼、地區(qū)津貼、其他津貼以及保險和福利待遇。

第十三章辭職辭退

第四十條檢察官要求辭職,應當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依照法律規(guī)定的程序免除其職務。第四十一條檢察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予以辭退:(一)在年度考核中,連續(xù)兩年確定為不稱職的;(二)不勝任現(xiàn)職工作,又不接受另行安排的;

(三)因檢察機構調整或者縮減編制員額需要調整工作,本人拒絕合理安排的;

(四)曠工或者無正當理由逾假不歸連續(xù)超過十五天,或者一年內累計超過三十天的;(五)不履行檢察官義務,經教育仍不改正的。

第四十二條辭退檢察官應當依照法律規(guī)定的程序免除其職務。第十四章退休

第四十三條檢察官的退休制度,根據(jù)檢察工作特點,由國家另行規(guī)定。第四十四條檢察官退休后,享受國家規(guī)定的養(yǎng)老保險金和其他待遇。

第十五章申訴控告

第四十五條檢察官對人民檢察院關于本人的處分不服,自收到處分決定之日起三十日內可以向原處理機關申請復議,并有權向原處理機關的上級機關申訴。

受理申訴的機關必須按照規(guī)定作出處理。

復議和申訴期間,不停止對檢察官處分決定的執(zhí)行。

第四十六條對于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侵犯本法第九條規(guī)定的檢察官權利的行為,檢察官有權提出控告。

行政機關、社會團體或者個人干涉檢察官依法履行檢察職責的,應當依法追究其責任。第四十七條檢察官提出申訴和控告,應當實事求是。對捏造事實、誣告陷害的,應當依法追究其責任。

第四十八條對檢察官處分錯誤的,應當及時予以糾正;造成名譽損害的,應當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賠償。對打擊報復的直接責任人員,應當依法追究其責任。

第十六章檢察官考評委員會

第四十九條人民檢察院設檢察官考評委員會。檢察官考評委員會的職責是指導對檢察官的培訓、考核、評議工作。具體辦法另行規(guī)定。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官考評委員會依照本法第十三條的規(guī)定,組織初任檢察員、助理檢察員的全國統(tǒng)一考試。

第五十條檢察官考評委員會的組成人員為五至九人。檢察官考評委員會主任由本院檢察長擔任。

第十七章附則

第五十一條人民檢察院的書記員的管理辦法,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制定。對人民檢察院的司法行政人員,依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進行管理。第五十二條本法自1995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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