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委托市地方稅務部門代征工會經費的通知
鄂爾多斯市總工會
鄂爾多斯市地方稅務局文件
鄂工發(fā)(201*)62號
關于委托市地方稅務部門代征工會經費的通知
為全面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和內蒙古自治區(qū)實施辦法》,根據全國總工會財政部《關于貫徹中華全國總工會〈關于調整工會經費上交辦法的通知〉的通知》和內蒙古自治區(qū)地方稅務局、內蒙古自治區(qū)總工會《關于委托自治區(qū)地方稅務部門代征工會經費的通知》精神,為加強工會組織建設,確保工會經費依法及時足額收繳上解,更好地貫徹落實“組織起來,切實維權”的工作方針,在構建和諧社會和推進我市全面建設小康社會中發(fā)揮更大的作用,提供堅實的物質保障。結合我市實際,決定全市部分企業(yè)和非財政撥款的事業(yè)單位應上繳的工會經費,由市、旗區(qū)地方稅務部門代征,F將有關具體事宜通知如下:一、委托代征工會經費的法律和政策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第五章第四十二條規(guī)定:(二)《內蒙古自治區(qū)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辦法》第五章第三十五條規(guī)定:
(三)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工會經費稅前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678號)規(guī)定: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六十三條規(guī)定:二、委托代征工會經費的范圍全市建立工會組織的各類所有制企業(yè),非財政撥款的事業(yè)單位,開辦或設立已滿一年但未建立工會組織的各類所有制企事業(yè),都屬于工會經費代征的范圍。三、委托代征工會經費的辦法
(一)代征工會經費(籌備金)的全部職工工資總額,按照國家統(tǒng)計局《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guī)定》(1990年第1號令)頒布的標準執(zhí)行。(二)各級地稅部門應按各種所有制企業(yè)、非財政撥款的事業(yè)單位的范圍,征收工會經費。
(三)建立工會組織的單位,地方稅務部門按單位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百分之二的60%部分按月代征工會經費,基層工會留用的40%部分的工會經費,仍由企業(yè)、事業(yè)單位行政直接撥付。
(四)由地方稅務部門代征工會經費的單位,實行按月申報繳納。(五)各級地方稅務部門必須將征收的工會經費及時、足額分別上解至市、旗區(qū)總工會專用帳戶,并按月填制上報代征情況統(tǒng)計表。(六)企業(yè)、事業(yè)單位無正當理由拖延、少繳或者拒不撥繳工會費和籌備金,地方稅務部門移交工會,由工會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對拒不執(zhí)行支付令的,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并按欠繳金額,每日收取千分之五的滯納金。
(七)為了保證地稅部門對工會經費的正常征收管理,市、旗區(qū)總工會按照實際征收入庫數總額提取10%的征管經費,由市、旗區(qū)總工會撥付地稅部門,主要用于基層地稅工會經費征管工作。征管經費按年統(tǒng)計撥付。四、本通知自二00六年元月一日起實施。
鄂爾多斯總工會鄂爾多斯市地方稅務局
00五年十月二十日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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陜西省地方稅務局陜西省總工會關于地方稅務部門代收工會經費[工會籌備金]有關問題的通知
文號:陜地稅發(fā)[201*]72號發(fā)文單位:陜西省地方稅務局陜西省總工會發(fā)文日期:201*-5-31
各設區(qū)市地方稅務局、總工會,楊凌地方稅務局、工會工委,省地方稅務局直屬征收分局:
為了加強我省工會經費和工會籌備金的收繳管理,確保工會組織依法履行各項社會職能,根據《陜西省人民政府專項問題會議紀要》(201*年第43次)“委托地方稅務部門依法代收代繳工會經費,由省地稅局與省總工會研究提出具體操作辦法后執(zhí)行”的精神決定,全省工會經費委托地方稅務部門代收。依據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政策規(guī)定,現就地稅部門代收工會經費(工會籌備金)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代收范圍和標準
(一)本省行政區(qū)域內建立工會組織的各類所有制企業(yè)、非財政預算全額撥款的事業(yè)單位、開辦或設立已滿一年但未建立工會組織的各類所有制企業(yè),都屬于工會經費代收范圍。
財政預算全額撥款的機關、事業(yè)單位不納入代收范圍。經中華全國總工會(不包括中國金融工會在陜所屬單位)、陜西省總工會批準自管經費的產業(yè)(局、總公司)工會也暫不納入代收范圍。待條件具備時,省總工會將部分自管經費的產業(yè)(局、總公司)工會經費的收繳,按屬地管理原則逐步納入代收范圍。
(二)建立工會組織的單位,地稅部門按單位全部職工工資總額2%的40%部分按月代收工會經費,對中國金融工會在陜所屬單位按全部職工工資總額2%的15%部分按月代收工會經費。未建立工會組織的單位,地稅部門按單位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2%按月代收工會籌備金,待工會組織成立后,市、縣(區(qū))總工會以本年度代收的工會籌備金,按省總工會規(guī)定的比例撥付新建工會組織。
經省總工會批準,已執(zhí)行《中華全國總工會關于調整工會經費上繳辦法的通知》(總工發(fā)〔201*〕9號)和《全總財務部關于貫徹〈中華全國總工會關于調整工會經費上繳辦法的通知〉的通知》(工財字〔201*〕42號)規(guī)定的工會組織仍按已調整的比例實行。(三)工資總額以國家統(tǒng)計局《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guī)定》(1990年1號令)頒布的標準及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1.全部職工是指在企業(yè)、事業(yè)單位中工作、取得工資或其他形式的勞動報酬的全部人員,包括企業(yè)的合同制工人和管理人員、事業(yè)單位的合同制職工和聘任人員、單位因各種原因聘用的臨時工、季節(jié)工等。
2.工資總額是指企業(yè)或單位在一個會計期間(一個月為單位)支付給全部職工的全部勞動報酬,包括企業(yè)單位支付給全部職工的工資、獎金、補貼津貼、年薪和其他工資性收入等部分的總和。
3.對工資總額核算難以確定的繳費單位,由地稅機關按照省級統(tǒng)計部門提供的上年度城鎮(zhèn)單位職工平均工資核定。
4.在年度申報繳費時,對月工資總額較少的單位,可以采取預繳清算法。每年初可按一定數額預繳,年終核實應繳工會經費數后,多退少補。
二、代收機關和代收辦法
(一)經各級地方工會與同級地稅部門簽訂工會經費代收委托書后,地稅部門方可代收工會經費。
(二)工會經費實行屬地代收。各繳費單位在申報期內據實填寫繳費申報表,按月向當地主管地稅部門申報繳納本單位應繳工會經費。
(三)地稅部門代收工會經費,代收票據暫時統(tǒng)一使用稅收憑證。
(四)各級工會組織與地稅部門要積極督促各繳費單位按職工工資總額的2%撥繳工會經費,確保工會經費及時、足額撥繳到位。
(五)各繳費單位撥繳的工會經費憑地稅部門開具的代收票據和工會開具的《工會經費撥繳款專用收據》在稅前扣除。沒有使用《工會經費撥繳款專用收據》的單位,其提取的工會經費不得在企業(yè)所得稅前扣除。各級地稅部門要把此項內容納入稅前扣除的日常管理和專項檢查工作之中。(六)繳費單位無正當理由拖欠或者拒不申報繳納工會經費的,由地稅部門和同級工會聯合發(fā)出《催交工會經費通知書》,同時按有關規(guī)定從滯納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五的滯納金。如仍不繳納,由基層工會或上級工會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和強制執(zhí)行。(七)地稅部門在指定銀行開設代收工會經費專用賬戶,該賬戶
只能用于工會經費的歸集和上解。各級地方稅務局代收的工會經費,必須于每月末全額上解至陜西省地稅局和陜西省總工會為代收工會經費設立的專用賬戶。
賬戶名稱:陜西省總工會財務部
開戶行:中國農業(yè)銀行西安長安路支行
賬號:0103171─110101040009188
(八)全省各級地稅部門代收的工會經費,由省總工會按其繳入省級專戶總額的5%向省地方稅務局撥付代收工作經費,省地方稅務局據實撥付各征收單位。同時工會組織要對代收工作中成績突出的征收機關和工作人員給予適當的表彰和獎勵。
三、幾點要求
(一)各級工會組織要積極做好地稅部門代收工會經費的宣傳解釋工作。
(二)各級地稅部門與同級總工會應加強信息交換與傳遞。地稅機關要對每月工會經費代收情況進行統(tǒng)計,在規(guī)定時間內將代收工會經費統(tǒng)計表報上一級地稅部門和同級總工會,并做好記賬、對賬和檔案管理工作;工會組織應及時向地稅部門提供本地區(qū)工會組建有關信息。
(三)各級地稅部門和地方總工會對任何單位應繳的工會經費不得擅自減免或變更繳費比例,對代收的工會經費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截留、壓庫和混庫。各級地稅部門和地方總工會要加強對工會經費代收工作的管理、監(jiān)督、檢查和考核。
四、其他
(一)本通知由陜西省地方稅務局和陜西省總工會負責解釋。(二)本通知自201*年7月1日起實施。
二○○七年五月三十一日
相關建議:建議建立工會,加入后繳稅項目由工會籌備金變?yōu)楣涃M繳稅稅額由以前的全部職工工資總額2%變?yōu)槿柯毠すべY總額2%的40%.
土地使用稅,是指在城市、縣城、建制鎮(zhèn)、工礦區(qū)范圍內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以實際占用的土地面積為計稅依據,依照規(guī)定由土地所在地的稅務機關征收的一種稅賦。由于土地使用稅只在縣城以上城市征收,因此也稱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使用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guī)定》(國稅地字[1988]15號)第四條規(guī)定,土地使用稅由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或個人繳納。擁有土地使用權的納稅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實際使用人納稅;土地使用權未確定或權屬糾紛未解決的,由實際使用人納稅;土地使用權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別納稅。第五條規(guī)定,土地使用權共有的各方,應按其實際使用的土地面積占總面積的比例,分別計算繳納土地使用稅。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使用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補充規(guī)定》(國稅地字[1989]140號)第二條規(guī)定,納稅單位與免稅單位共同使用共有使用權土地上的多層建筑,對納稅單位可按其占用的建筑面積占建筑總面積的比例計征土地使用稅。
綜上所述,不同單位共用一個高層建筑的土地證,應按擁有建筑面積占總建筑面積比例計算應繳納的土地使用稅。即年應納稅額=(應稅土地面積×該級次土地單位稅額)×某納稅人使用建筑面積÷該樓總建筑面積。
如果知道該多層建筑的容積率,也可以利用容積率來計算稅款。所謂容積率,是指一個小區(qū)的總建筑面積與用地面積的比率。計算公式:容積率=總建筑面積÷總用地面積。即納稅人應納土地使用稅的年稅額=某納稅人使用建筑面積÷容積率×該級次土地單位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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