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組織應教育黨員妥善地保存自己所攜帶的黨員組織關系介紹信或證明信。黨員組織關系介紹信或證明信一旦丟失,黨員要及時向所在單位的黨組織或最后辦理轉移組織關系的黨委組織部門報告。黨組織應對丟失介紹信、證明信的情況進行審查,如確系本人不慎丟失,可由最后辦理轉移組織關系的黨組織予以補轉,并立即通知接收單位黨組織,原介紹信或證明信作廢。接轉單位在接轉時,要對介紹信進行認真審查核對。對丟失介紹信、證明信的黨員,應給予批評教育,情節(jié)嚴重的還應給予適當?shù)狞h紀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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