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減少注冊資本時,應當自作出減少注冊資本決議之日起10日內(nèi)通知債權人,并于30日內(nèi)在報紙上公告
B.公司合并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請工商變更登記
C.公司聘用,解聘承辦公司審計業(yè)務的會計師事務所,按照公司章程的規(guī)定,由股東大會或董事會決議
D.資本公積金可以用于彌補公司的虧損
【解析】《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條公司需要減少注冊資本時,必須編制資產(chǎn)負債表及財產(chǎn)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減少注冊資本決議之日起十日內(nèi)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nèi)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nèi),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nèi),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第一百七十九條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記事項發(fā)生變更的,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公司解散的,應當依法辦理公司注銷登記;設立新公司的,應當依法辦理公司設立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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