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表決通過關于修改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和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的決定,村委會、居委會的任期由3年改為5年,成員可以連選連任。本次修改是與201*年10月24日通過的《中國共產黨章程》和中共中央辦公廳印發(fā)的《關于黨的基層組織任期的意見》中關于基層組織的任期規(guī)定是一致的。至此,基層黨的組織和群眾性自治組織的任期均實現了從3年到5年的更改。
基層組織是黨和國家與群眾的聯系紐帶,是國家治理體系的有機組成部分;鶎咏M織包括黨的基層組織和群眾組織,在城市主要指的是社區(qū)黨支部和社區(qū)居委會;在農村主要是指村支部和村委會。社區(qū)居委會和村委會都是群眾性自治組織。無論是在歷史脈絡下還是在實踐中,它們都在黨的基層組織的領導下開展工作;鶎咏M織任期從3年改為5年,主要是從以下方面來考慮的:
首先,有利于基層干部隊伍的穩(wěn)定。以農村地區(qū)為例,盡管絕大多數村莊在上世紀80年代初就建立了村委會,1987年在全國試行村民委員會組織法,政策上的任期規(guī)定都是3年。但在實踐中,絕大多數地方的村民選舉并不嚴格,任期也不是很穩(wěn)定。村干部的產生受到基層黨委政府的有效控制。在這種情況下,村干部的穩(wěn)定性客觀上是比較好的。有作為的村干部,往往可以連續(xù)干幾十年。事實上,改革開放以來出現的明星村,幾乎所有帶頭人都是幾十年的“老干部”,有些甚至是從人民公社時代延續(xù)下來的干部。但1998年村民委員會組織法正式頒布后,尤其是201*年農村稅費改革之后,各地的村委會選舉越來越強調“擴大民主”,普遍采用海選的制度設計,并著力排除基層政權的干預,導致的結果是選舉越來越激烈。較短的任期雖可以讓群眾多享受民主權利,但由此產生的村干部隊伍不穩(wěn)定的問題卻愈發(fā)普遍。由于任期比較短,村干部在有限的任期內難以有所作為,部分地區(qū)甚至形成了“一年熟悉、二年干、三年等著換”的現象。
其次,有利于形成穩(wěn)定的治理周期。當前,縣鄉(xiāng)兩級的黨政機構及人大代表任期都是5年,基層黨組織和群眾性自治組織的任期改為5年,有利于實現同步換屆。這看似是一件小事,卻很能影響基層治理體系的現代化水平。基層組織換屆選舉過于頻繁和復雜,不僅增加治理成本,也會因為和鄉(xiāng)鎮(zhèn)換屆不同步,會加大“鄉(xiāng)政”“村治”之間的縫隙。在基層治理實踐中,一條重要的工作主線是鄉(xiāng)鎮(zhèn)黨委政府的主要領導和村“兩委”帶頭人密切配合,如果不同步,或換屆太頻繁,兩者之間就很難形成工作默契。各級治理主體同步換屆,就會形成較為穩(wěn)定的治理周期,讓工作可以有計劃地進行,提高工作的連續(xù)性。
再次,有利于提高治理實效。過去一段時間,基層組織建設的重要工作是不斷完善和擴大基層民主。無疑,這項工作取得了良好效果,人民群眾真正實現了民主權利。但在實踐中,片面強調基層民主,已經威脅到了基層治理的實效性。一方面危及黨的執(zhí)政基礎。相當一段時間,“兩委”矛盾演變成為基層治理的主要矛盾。其根源在于,在實施村民自治后,由于片面強調民主選舉的合法性,黨的領導這一原則被忽視,導致村支書和村主任在基層組織中的地位長期得不到清晰認定。基層普遍存在“書記大還是主任大”的疑問。這個問題,直到黨的十八大以后才逐漸得到解決,基層黨組織的戰(zhàn)斗堡壘作用得到了加強。另一方面是激化了村莊矛盾。在農村,不受控制的海選在客觀上激活了村莊內的派系斗爭,也出現了賄選等現象,基層民主有異化的危險。無節(jié)制的競爭性選舉實際上是在破壞村莊的穩(wěn)定和團結,這與黨的基層組織建設方向反其道而行之。基層組織任期延長,有利于凝聚“兩委”工作合力,激發(fā)農村社會的內在活力,推動實現有效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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